乐居买房讯 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江门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下称《公告》),自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公告》,江门市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此外,《公告》还明确,江门市个人转让二手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对于此番调整的背景,江门市税务局发布的政策解读表示:“我省(不含深圳,下同)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地区之间均存在较大差异。核定征收率的差异导致相邻地区纳税人和不同地区有房产交易的纳税人,对此争议较大,带来征纳矛盾,不利于公平市场交易和优化资源配置。为营造全省公平统一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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