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 据澳门特区公报今日刊登行政长官批示,订定非居民入境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须具备的维生资源,其中提到,逗留不超过七日者,需具备最少五千澳门元。
具体如下:
一、批示订定非居民入境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须具备的维生资源。
二、年满十八岁的非居民入境时应证明拥有可持续满足其本人及家团成员尤其在食物、住宿、医疗卫生方面基本需求的适当资源。
三、倘利害关系人证明持有以下所订金额的现金、旅行支票或可转让证券等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又或以获澳门特别行政区接纳的电子钱包方式及其他类似电子支付工具拥有货币,推定其具有适当资源:
(一)逗留不超过七日者,最少五千澳门元;
(二)逗留七日以上但不超过十四日者,最少一万澳门元;
(三)逗留十四日以上但不超过二十一日者,最少一万五千澳门元;
(四)逗留二十一日以上者,最少二万澳门元。
四、作为利害关系人家团成员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上款所指金额按每人增加80%计算。
五、当第三款所指现金、可转让票据及其他货币为外币时,为本批示的效力,适用入境当日澳门金融管理局发布的兑换率;如当日无牌价,则以前一个工作日的兑换率为准。
六、倘利害关系人证明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治安警察局可豁免或减少第三款及第四款所要求的金额:
(一)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金融机构所签发的信用卡;
(二)利害关系人及家团成员已支付或确保支付在酒店或同类场所的食宿;
(三)提交由总部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体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就返回费用及食宿所签发的相关责任书,但未能应治安警察局的要求证明具备足够的住宿或经济条件确保相关责任者除外;
(四)出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所许可的金融机构或保险机构签发的银行担保、保证保险或其他文件,显示出为本批示的效力具备适当的财务能力;
(五)持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职业活动或其他可取得逗留特别许可的活动相关的签证或许可;
(六)属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社会福利的受益人,又或属动产或不动产、知识产权、金融投资收益的受益人,但须通过文件证明此类收入的存在及其金额,以及可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支配。
七、倘澳门特别行政区过往曾按第16/2021号法律第五十七条或第九十九条规定,负担利害关系人或其家团成员的相关费用,其等入境时,治安警察局除可要求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的货币或等同者外,尚可要求具备以下其中一项:
(一)上款(三)项所指的责任书;
(二)上款(二)项所指的食宿资源,以及持有已签发或已保证付款的利害关系人本人及家团成员的运输凭证,用于返回已确保允许其等进入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八、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来源:澳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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