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房土两税征期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个人所有、规划用途为商铺、厂房、写字楼等非住宅类房产,需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 自然人缴纳从价计征房产税(即房产自用或闲置)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 自然人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即房产用于出租)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31日前。
请相关自然人通过“粤税通”微信小程序预约办税时间,再根据房产坐落地址,前往以下服务厅申报缴纳:
江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
荷塘办税服务厅
棠下办税服务厅
杜阮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请携带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产权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不动产权属证明
租赁合同
发票证明材料
逾期缴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3886100、3298211
国家税务总局
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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